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28號
原 告 錢昱
法定代理人 錢俊龍
兼上一之
訴訟代理人 施明旭
被 告 費粲儼 即彰化縣私立翔宇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習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