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137號
原   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克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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