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虎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虎簡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月鳳
沈曉暄
朱家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月鳳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沈曉暄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家興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月鳳、沈曉暄、朱家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3人僅因細故爭執,未思以理性和平解決,即互施
加暴力,漠視他人身體法益,造成彼此受傷,行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審酌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暨所受傷勢及損害狀況,彼此間未能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吳月鳳自陳高職之教育程度、以不動產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沈曉暄自陳大學之教育程度、從事金融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朱家興自陳大學之教育程度、從事教職、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蔡如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102號被告吳月鳳女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沈曉暄女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0
樓居雲林縣○○鎮○○里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朱家興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0之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月鳳與沈曉暄、朱家興為鄰居關係,沈曉暄、朱家興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11年11月5日19時許,吳月鳳於雲林縣○○鎮○○路00號0樓住處搭乘電梯返家時,因在電梯內其所飼養犬隻上前嗅聞沈曉暄,沈曉暄出手制止引發吳月鳳不滿,吳月鳳即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沈曉暄,沈曉暄亦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徒手推擠、毆打吳月鳳,2人在電梯內徒手、出腳互毆,嗣電梯到達4樓後,2人自電梯內步出持續互毆,朱家興聽到聲響走出家門,見沈曉暄遭沈曉暄毆打,即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徒手、出腳毆打吳月鳳,吳月鳳即與沈曉暄、朱家興2人互毆,因上開衝突致吳月鳳受有臉部挫擦傷、右手及左肘挫擦傷、胸壁及背部挫傷、右眼結膜下出血等傷害;沈曉暄受有臉部挫擦傷、雙手及雙側大腿挫擦傷等傷害;朱家興則受有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吳月鳳、沈曉暄、朱家興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3人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林眼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本署112年4月18日偵訊暨勘驗筆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及現場照片共1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檢察官蔡如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徐子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