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58號聲請人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相對人 蕭玉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補列為「相對人蕭玉柱住彰化縣○○鄉○○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