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返還台南縣○○鄉○○○段茄苳小段1306號土地面積約98平方公尺,,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應為:98㎡×600元(土地公告現值)=5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