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二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十八時四十五分許,明知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途經嘉義縣朴子市大鄉里一0八一號前,擦撞乙○○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測試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六四毫克。
二、證據:
1、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
2、酒精測試紀錄一紙。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張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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