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佐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03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被告陳佐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3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9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佐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5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77號裁定強制戒治,並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70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其於112年2月2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之殘渣袋1包(含包裝袋),經送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使用量及剩餘量均量微無法秤重),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042號卷第43頁),復有查獲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等供佐(參同上毒偵字卷第14至15、22至23頁),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必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