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3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于婷 被告 賴柏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分期型」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0條第2項、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1條第2項、店主貸專案約定書第11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被告於民國96年10月2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
卡號4311XXXXXXXX3731號(卡號詳卷)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按年息20%計算循環利息,截至103年10月8日止,被告累計積欠信用卡簽帳款新臺幣(下同)240,894元(其中本金為227,253元,循環利息為12,311元,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為1,330元),未依約清償。
㈡被告復於100年6月2日簽訂「分期型個人信貸申請書」,向
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6月2日至105年6月2日止,約定分60期攤還,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計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款至103年5月2日止,即未再按期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結欠240,568元,未依約清償。
㈢被告再於101年12月20日簽訂「個人信貸申請書」,向原告
借款62萬元,借款期間自101年12月20日至106年12月20日止,約定分60期攤還,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計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款至103年4月21日止,即未再按期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結欠485,185元,未依約清償。
㈣被告又於103年1月3日簽訂「店主貸專案申請書」,向原告
借款8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月3日至104年1月3日止,約定分24期攤還,利息按年息9.99%固定利率計算,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計遲延利息。
詎被告僅繳款至103年6月23日止,即未再按期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結欠532,433元,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499,0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分期型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店主貸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3份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但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一)信用卡│自103年10月9日起│20%│無││227,253元│至清償日止│││├───────┼────────┼──────┼─────────┤│(二)小額信貸│自103年5月3日起│20%│無││240,568元│至清償日止│││├───────┼────────┼──────┼─────────┤│(三)小額信貸│自103年4月22日起│20%│無││485,185元│至清償日止│││├───────┼────────┼──────┼─────────┤│(四)小額信貸│自103年6月24日起│20%│無││532,433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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