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23號聲請人 許芳津 代理人 趙紀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0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3││├──┼───────────────┼──────────────┼────┼───┤│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