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榆嫣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9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榆嫣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吳榆嫣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特定之商品上,迄今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明知其於民國103年7月底,在臺北火車站所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上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於103年8月17日,在址設臺北市○○區○○○路○○○號擺設陳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警於同日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案經香奈兒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榆嫣於本院訊問庭時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按「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系爭判例既決議不再援用,本乎相同之事物,如無特殊原因應為等同處理之原則,則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揭事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罪嫌,然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基於營利意圖販入後,有復行賣出之事,是被告之上開行為應僅構成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與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已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本案所生之危害程度、扣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已與香奈兒公司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17頁之和解契約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更與香奈兒公司達成和解,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商標權利期間│││││(民國年/月/日)│├──┼───────┼───────────┼───────────┤│1│00000000│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82/07/23~112/12/31│├──┼───────┼───────────┼───────────┤│2│00000000│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71/10/26~107/03/31│└──┴───────┴───────────┴───────────┘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仿冒香奈兒皮夾│件│1│├──┼─────────────┼──┼──┤│2│仿冒香奈兒耳環│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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