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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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持有刀械、持有子彈、製造槍砲、持有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