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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