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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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䦉年叁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在台灣台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7│日│臺│年偵字│臺│年上訴│.8.3│最│年台上│..│臺中地檢││造│期月││中│字第5226│中│字第905││高│字第6033││年執字││文│徒│月│地│號│高│號││法│號││第10150││書│刑││檢││分│││院│││號││││年│││院││││││││││││││││││││├──┼──┼────┼─┼────┼─┼────┼────┼─┼────┼────┼────┤│詐│有3│日│臺│年偵字│臺│年上易│..│臺│年上易│..│臺中地檢│││期年││中│字第1322│中│字第698││中│字第698││年執字│││徒│月│地│1號│高│號││高│號││第563號││欺│刑月│6│檢││分│││分│││││││年│││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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