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金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金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一時二十分至上訴人台中分公司履勘現場,上訴人屆時應前來導引並由總公司派員陪同,被上訴人應在場等候,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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