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傷害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罪犯│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過失傷害│拘役30日│94年8月8│臺灣高等│96.4.26│刑法第284│第2條│拘役15日│││罪│,如易科│日│法院││條第1項│第1項│,如易科││││罰金,以│├────┼────┤│第3款│罰金,以││││銀元300││96年度交│96.4.26│││銀元300││││元即新台││上訴字第││││元即新台││││幣900元││14號││││幣9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2│駕駛動力│有期徒刑│94年8月8│臺灣高等│96.4.26│刑法第185│第2條│有期徒刑│││交通工具│6月,如│日│法院││條之4│第1項│3月,如│││肇事逃逸│易科罰金│├────┼────┤│第3款│易科罰金│││罪│,以銀元││96年度交│96.12.13│││,以銀元││││300元即││上訴字第│(經最高│││300元即││││新台幣││14號│法院以96│││新台幣││││900元折│││年台上字│││900元折││││算1日。│││第7145號│││算1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