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 律師複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被告千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狀請移轉管轄意旨略以:兩造因工程承攬法律關係因而涉訟,而兩造公司營業所均非位於鈞院轄區,爰請求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本院以原告聲請詢之被告,被告亦回函表明同意,應認兩造已有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合意,又本件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依上開說明可知本得由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從而,本件自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准原告聲請而為移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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