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濟民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
張玲綺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福龍 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碧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 律師
蔡孝威 律師追加被告 吳金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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