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24號原告 方振洲 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君惠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分配剩餘財產,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叁佰零柒元,惟原告於103年4月21日附具狀擴張本件訴訟標的,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叁佰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尚不足貳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