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個人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木棍壹支、鐵棍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應增加下表所載之前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編│案由│判決字號│判決法院│宣告刑或定應│定執行│執行完畢│就本案有││號││││執行刑│刑│日│無構成累│││││││││犯│├─┼─────┼─────┼─────┼──────┼───┼────┼────┤│1│家庭暴力防│96易25│本院│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98年8月│有│││治法││├──────┤有期徒│13日│││││││減為有期徒刑│刑9月││││││││6月(96聲減│(96聲││││││││2747)│1190)│││├─┼─────┼─────┼─────┼──────┤(接續││││2│家庭暴力防│96易201│本院│有期徒刑5月│執行)│││││治法││├──────┤││││││││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96聲減2747)││││├─┼─────┼─────┼─────┼──────┤││││3│家庭暴力防│96簡上345│本院│有期徒刑3月││││││治法│││││││├─┼─────┼─────┼─────┼──────┼───┤│││4│家庭暴力防│96易867│本院│有期徒刑1年2│接續執│││││治法│││月│行│││└─┴─────┴─────┴─────┴──────┴───┴────┴────┘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之恐嚇危害個人安全罪。又被告曾犯上表所載之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電話中以言語對被害人施以恐嚇行為,致被害人心理產生恐懼,及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被害人所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木棍與鐵棍各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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