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開獎單壹張、六合彩簽注單肆張及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意圖營利,自民國99年6月間某日起,接續提供臺南縣○里鎮○○○街○○○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賭博財物,其簽賭種類分為「二星」、「三星」2種,簽賭方式則由賭客親至上址或撥打甲○○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每支新臺幣(下同)80元之賭資下注,再以每星期開出之香港六合彩號碼為對賭依據,凡賭客對中號碼者,「二星」可得彩金5,700元,「三星」可得彩金57,000元,如未簽中,下注之賭資即全歸甲○○所有。嗣於99年6月22日下午4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扣得六合彩開獎單1張、六合彩簽注單4張、內裝彩金1,100元之紅包袋1個等物而查知上情。
二、訊據被告甲○○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六合彩開獎單1張(見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19頁)、六合彩簽注單4張(見警卷第15頁至第
18頁)、內裝賭金1,100元之紅包袋1個及現場照片7幀(見警卷第11頁至第14頁)在卷可稽。又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又被告提供之房屋既供不特定人親自登門或來電簽賭,則仍不得認其非刑法普通賭博罪所稱「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被告甲○○既提供其住處,供不特定賭客親自前往或以電話下注簽賭,依上說明,其住處於供賭博時,顯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甚明。綜上所述,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後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雖先後有多次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與之賭博財物犯行,惟被告係以營利之意圖經營六合彩簽賭,且係以香港每期之六合彩開獎號碼為核對基準,主觀上即有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複次行為之意,客觀上,被告之「經營」行為亦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係屬接續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聚眾滋賭以謀利,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助長社會僥倖風氣,違反義務之程度頗高,殊為不該,惟犯後自始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且其經營時間自99年6月間某日至同月22日查獲時尚不滿1月,迄今獲利約10,000元,造成之危害並非十分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六合彩開獎單1張及六合彩簽注單4張係簽注對獎所用,彩金1,100元,則係分派予中獎賭客,分別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在賭檯處之籌碼,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警卷第2頁),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
266條第2項諭知沒收。另用以裝彩金之紅包袋1個,因與犯罪無直接關係,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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