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告褔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 律師被告雅葳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