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38號原告 郭勝印
郭學婕 郭建志 上原告與被告 郭國能 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8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