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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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3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