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13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21,077元【上訴聲明第2項為1,528,505元,上訴聲明第3項為1,792,572元,共計3,321,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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