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