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國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20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