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93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00年度建字第9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40,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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