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1年2月8日100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林瑞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瑞祥對本院民國101年2月8日100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林瑞祥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鄭子文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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