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吉森 被告 張基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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