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謂: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告甲○○所犯侵占等罪之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惟查以,如附表所示本院九十年上訴字第二二五0號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部分,雖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在案,然該案已經被告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此案件尚未判刑確定,此經本院查核屬實。按依數罪併罰核定其應執行刑,是以受刑人所犯罪刑業經判刑確定始能定之,今聲請意旨對尚未判刑確定之罪部分併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依法尚有未合,本院礙難准許,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