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丁○○即被告
六號上訴人丙○○即被告右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戊○○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蔡惠琇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丁○○、丙○○、戊○○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