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2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25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孟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03號、第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孟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補充為「以燒烤玻璃球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
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核被告孟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
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累犯加重部分
1.按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規定之「應」加重最低本刑(即法定本刑加重),於修法完成前,應暫時調整為由法院「得」加重最低本刑(即法官裁量加重),法院於量刑裁量時,應具體審酌:①前案被告係故意或過失犯罪;②被告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是否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③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次犯行係於5年內初期、中期、末期;④被告再犯之後罪是否與前罪屬同一罪質、後罪屬重罪或輕罪;⑤為避免與罪責原則相悖,基於罪刑相當及雙重評價禁止原則,並慮及行為責任應對應於行為不法內涵,行為不法內涵與法益侵害性之程度有關等各種因素,綜合判斷累犯個案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以符合罪刑均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
2.經查:⑴被告如附表編號7至9及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各執行完畢時
間及原因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⑵本院審酌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與如附表編號7至
9故意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及如附表編號10故意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類型及法益種類均相同或相似,屬同一罪責,且本次犯行係於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末期,及如附表編號10所示罪刑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初期,並考量被告前案業經2次入監均執行完畢,再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顯有輕視前刑警告效力而再犯本案。從而,本院因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等事實,認其有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等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予以加重本刑。
㈢科刑部分⒈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復由本院科刑判決,仍未珍惜國家已給予被告完整之戒除毒癮機會,猶萌生施用毒品之犯意,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且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負擔,兼衡被告有如附表編號2、4至6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自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處遇以教化性情及藉由無毒監所環境以戒除毒癮之必要。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衡情其於偵查中始終坦承犯行(見毒偵字第3489號卷第6頁反面、第50頁正面、第64頁反面;毒偵字第3186號卷第47頁;毒偵緝字第
403、404號卷第41頁反面),犯後態度尚可,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毒偵緝字第
403、404號卷第9頁)、自述待業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緝字第403、404號卷第5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又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然因如主文
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爰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併就該部分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殘渣袋1只,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
,鑑驗結果確未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及其他管制藥品或毒品等違禁物(見毒偵字第3186號卷第73頁),且卷內亦無其他事證足認殘渣袋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不予諭知沒收。
㈡本案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玻璃球吸食器,並未扣案,衡情價值
低微或無從估算其價額,復非屬違禁物,且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宣告沒收僅徒增執行上之勞費與困擾,爰不予諭知沒收,應併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案號│所犯罪名│宣告刑│定應執行刑│執行完畢之時間及原因│備註│├──┼───────┼──────┼──────┼───────┼────────────┼─────────┤│1│本院89年度易字│連續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月│-│㈠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施用毒品時間:89年│││第3154號判決。│級毒品罪。│。││55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2月中旬起至同年3│││││││,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月6日上午9時許。│││││││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44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3月7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3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㈡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接續執行,於93年3月27││││││││日(累進縮刑12日)因縮││││││││刑期滿,有期徒刑執行完││││││││畢。││├──┼───────┼──────┼──────┼───────┼────────────┼─────────┤│2│本院91年度易緝│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8月│-│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接│施用毒品時間:90年│││字第114號判決│品罪。│。││續執行,於93年3月27日(│5月22日。│││。││││累進縮刑12日)因縮刑期滿││││││││,有期徒刑執行完畢。││││││││││├──┼───────┼──────┼──────┼───────┼────────────┼─────────┤│3│本院94年度桃簡│持有第一級毒│有期徒刑3月│-│於94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持有毒品時間:93年│││字第1222號判決│品罪。│。││行完畢。│10月間某日。│││。││││││├──┼───────┼──────┼──────┼───────┼────────────┼─────────┤│4│本院94年度訴字│連續施用第一│有期徒刑8月│-│於97年2月16日有期徒刑執│施用毒品時間:│││第2124號判決。│級毒品罪;又│;有期徒刑9││行完畢。│㈠94年8月24日起至││││施用第二級毒│月。應執行有│││94年8月31日。││││品罪。│期徒刑1年3月│││㈡94年8月31日上午│││││。│││某時。│├──┼───────┼──────┼──────┼───────┼────────────┼─────────┤│5│本院95年度訴字│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5、6所示之刑,│施用毒品時間:│││第1563號判決。│品罪;又施用│;有期徒刑10││接續執行,於97年9月12日│㈠95年1月16日上午││││第一級毒品罪│月。應執行有││假釋出監,嗣於98年3月20│11時許。││││。│期徒刑1年8月││日(累進縮刑26日)保護管│㈡95年1月17日上午│││││。││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10時許。│││││││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6│本院96年度訴字│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1年│-││施用毒品時間:│││第405號判決。│品罪;又施用│;有期徒刑4│││95年11月16日下午3││││第二級毒品罪│月。應執行有│││時許。││││。│期徒刑9月。││││├──┼───────┼──────┼──────┼───────┼────────────┼─────────┤│7│臺灣板橋地方法│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101年度│附表編號7、8所示之定應│施用毒品時間:│││院98年度訴字第│品罪;又施用│;有期徒刑6│聲字第1176號裁│執行刑與附表編號9所示之│㈠98年8月19日上午8│││4270號判決。│第二級毒品罪│月。應執行有│定定應執行有期│刑,接續執行,於103年11│時許。││││。│期徒刑1年4│徒刑2年8月。│月4日假釋出監,嗣於105│㈡98年8月19日中午│││││月。││年2月29日(累進縮刑40日│12時許。│├──┼───────┼──────┼──────┤│)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8│本院99年度審訴│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1年││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施用毒品時間:│││字第653號判決│品罪;又施用│;有期徒刑6││行完畢論。│㈠98年11月25日上午│││。│第二級毒品罪│月。應執行有│││10時30分許││││。│期徒刑1年4│││㈡98年11月25日為警│││││月。│││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9│本院100年度審│施用第一級毒│有期徒刑1年1│-││施用毒品時間:99年│││訴緝字第119號│品罪;又施用│月;有期徒刑│││4月15日晚間8時許。│││判決。│第二級毒品罪│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0│本院106年度審│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6月│-│於108年3月3日有期徒刑執│施用毒品時間:106│││易字第2719號判│品罪。│。││行完畢出監。│年5月25日中午12時│││決。│││││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