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魏英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敬人 律師被告 莊旭弘
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廖棣儀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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