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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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范瓊瑛
陳雅芃 陳雅蓉 共同送達代收人 沈庭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蘇光中羅晉宏 、劉建良、 林明賢林耿孝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零壹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05年度醫字第24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8萬9,204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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