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74號原告 黃仲立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江美瑤 張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醫療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審理本件訴訟,確信原處分所適用之醫療法第84條規定,限制醫師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逾越必要之限度,本院並已於民國107年6月5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卷附釋憲聲請書為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78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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