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韋宏(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韋宏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韋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民國105年10月7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紀凱峰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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