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珈綾(原名郭素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珈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珈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31號函及其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郭珈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