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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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826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阿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4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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