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江敏
(於法務部○○○○○○○執行)被告邵華
賴熏熏 賴 賴欣欣 賴熙熙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訴字第231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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