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立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金榮
送達代被告 金龍泰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昭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即支付命令聲請時之聲請人,原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即本件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該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原告尚欠貳拾貳萬貳仟零伍拾肆元未繳;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裁定,限令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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