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屏東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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