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乙○○
號6樓之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服刑中)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