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婚字第482號原告 李炳勳 被告 阮蘇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在大陸湖南長沙結婚,伊與被告係經由臺灣社團法人關懷弱勢協會引介認識。嗣原告返臺後,被告開始要求原告寄送金錢至中國大陸,原告寄送幾次後,被告竟揚稱不欲來臺同居,並在電話中以粗俗言語污辱原告,甚至於簡訊中亦不避諱,更要求原告至大陸離婚,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按配偶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判決離婚之事由,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原告為臺灣地區人民,依上列規定,本件兩造離婚事由,自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合先敘明。
四、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我國最高法院民國95年度民事庭第5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婚姻之意義既在於夫妻間共同生活、互相體諒扶持、履行彼此對婚姻之承諾,若夫妻雙方無法溝通,漠不關心聞問,則婚姻共同生活之意義已蕩然不存,雙方復無繼續履行共同生活之意願,客觀上亦無回復共同生活之可能,即應認兩造間之婚姻無任何實質意義可言,應准無可歸責之一方或責任較輕之一方請求離婚。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應採客觀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情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30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中國大陸結婚,原告返臺後寄送幾次金錢後,被告嗣後揚稱不來臺灣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彰化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結婚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航空掛號函件執據、戶籍謄本等件影本及簡訊照片(置於證物袋)為證,且經介紹兩造認識之證人 崔美妙 到庭證述在卷,自足信為實在。復查,本件原告於100年5月25日代被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來臺團聚,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際訪查後,於100年6月27日核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下稱入臺證),原告並於100年7月11日寄送入臺證予被告,被告於100年7月31日表示已收到入臺證(被告傳予原告簡訊表示臺證收到了)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取原告代被告申請入境之相關資料,有卷附該署100年9月22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00146309號函及後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訪查紀錄表、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結婚公證書、戶籍謄本、委託書等件影本及原告所提出之簡訊照片可資佐證。參酌上情,堪信被告於原告多次寄送金錢後,明確表明無意來臺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甚至於簡訊中要求原告快辦理離婚手續(100年8月1日、100年8月9日簡訊),以便原告另再結婚,被告另找男友(100年8月1日簡訊),顯見兩造結婚時失之輕率,而被告於結婚後亦無意來臺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甚至催促原告速辦離婚手續,兩造僅存在有名無實的婚姻狀態,堪認兩造間之婚姻已生破綻,任何人倘處於此相同情狀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兩造間客觀上已無維持婚姻之希望,是本件應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本件造成婚姻破碇情形係可歸責於被告。準此,原告依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院既認原告依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離婚事由之規定而請求離婚為有理由,則就原告另為離婚競合請求而主張之同條第1項第5款之離婚事由,即毋庸裁判,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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