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交簡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交簡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天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撤緩偵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天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就犯罪事實欄第1行「11時30分許」更正為「11時15分許」。
二、按被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檢察官固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然於此情形,檢察官應製作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並以正本送達於被告,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後,並得於7日內聲請再議,同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256條第2項、第25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倘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經查:
(一)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35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5年6月7日起至106年6月6日止,並以命被告自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並參加指定之法治教育1場次等為緩起訴條件,而被告未能履行該緩起訴條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撤緩字第32號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按被告之戶籍地即桃園市○○區○○路○○巷○○弄○號寄送,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民國106年3月7日寄存於該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分別黏貼於該址門首及置於信箱內或其他適當位置等情,有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撤緩字第32號卷第2頁至第3頁),得以認定。
(二)本案警詢筆錄雖記載被告現住地址為桃園市○○區○○路○○○號,而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亦記載該址為被告居所,然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書記官詢問年籍資料時稱該址「廢止,未居住」(見105年度緩字第127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所附執行筆錄),及於本院電話查詢時稱該址已未居住(見本院卷第6頁),足認被告於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作成時,已未居住於該居所。而被告雖稱其因罹患胃癌,多居住於醫院,然亦未曾陳報其他地址以供送達,是本案緩起訴處分書按被告戶籍地寄送,並於寄存之日之翌日即106年3月8日起,經十日即同年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而屬合法送達。
(三)是以,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業經合法送達,則被告未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該緩起訴處分經撤銷確定,檢察官就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仍貿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應予非難,並考量本案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然被告未能於緩起訴期間內履行緩起訴條件,嗣該緩起訴處分經撤銷確定等情,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兼衡其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保全、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鍾仁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撤緩偵字第5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