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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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聲請人甲○○
樓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