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晨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度存字第877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八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到期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面額各新臺幣壹億元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五張,合計新臺幣伍億元,准以到期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面額各新臺幣壹億元之台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五張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准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97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合計新臺幣(下同)5億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經變換提存物後,聲請人依本院96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提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一億元五張(存單號碼: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合計五億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3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又依本院97年度聲字第373號民事裁定,提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一億元五張(存單號碼: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AG0000000),合計五億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87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往來變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存字第877號提存書、台灣土地銀行定存單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存字第877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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