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救字第5號聲請人甲○○
邊搭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679號),因聲請人生活困難,亦無資產,目前住在新竹縣○○鎮○○路○段186之1號旁邊搭建儲藏室,並無水電,聲請人96年度所得僅新台幣(下同)32,333元,租金每月為5,000元,支付日常生活費用後,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0條、第111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聲請人名下除有1989年福特六和汽車0輛外,別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96年度之所得僅為32,333元,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之損害賠償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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