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辛○○
丙○○
號丁○○己○○戊○○乙○○甲○○
9樓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1,976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