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賴亭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雯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家雯之住居所及現
在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書狀,雖記載被告陳家雯之
送達地址為台縣新營市○○路○段○○○號,然本院依該址送達
,經以遷移不明退回,有送達證書可參,足證原告起訴狀所
記載被告陳家雯之住所並不正確,被告陳家雯為何人並無法
特定,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
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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