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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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洪晧翔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簡立翰 、 黃泓瑋 發支
付命令,惟簡立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